考级文件
考级规章制度
2023-01-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由国家文化旅游部许可,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和爱好艺术的学生进行考试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为了加强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考级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工作的规范化,保障工作的质量,推动音乐考级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下发的文化部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权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负责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遵循国家关于中国社会艺术水平测试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考试大纲及相关制度;

(三)制定音乐艺术家协会工作规划,确定考试的流程以及简章、人员等;

(四)负责考官的聘任及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所申请的承办考点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承办合同,并实施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对所申请的承办考点派出考官;

(七)组织考生按照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考试大纲进行各科目的考试,并给予指导;

(八)向考试合格的考生颁发的《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考级证书》。

(九)根据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考试大纲组织相关的专业培训及考前辅导。

第三章考官管理

第四条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委员会考官由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专家指导委员会认定的《社会音乐艺术水平考官资格证书》,由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统一管理。

第四章考试管理

第五条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委员会是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标准的考试大纲组织活动。

第六条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委员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考试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艺术培训、研究等与艺术考试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开展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心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委员会应当在开展考试活动前7日内,将考试时间、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考试测评的内容应当按照经审定的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考试大纲确定。

第九条考场内执考考官由委员会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 1 名相关专业的监考官执考,监考官应当持有“监考官资格证”,以备查验,监考官只能在监考官资格证载明的受聘机构所开展的活动中执考。

第十条考官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对考生做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考生通过所报专业级别考试,由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委员会发给相应级别的《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测评证书》(考试均分1-10级,具体见考试大纲),中国艺术家协会考试中心应当自每次活动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将发放《中国艺术家协会考级证书》的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20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委员会批准擅自或者变相以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为名义开办考点;申请公众号、标识;举办活动等的,由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委员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上报上级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以10000元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各级试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委员会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上报上级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试简章的;

(二)组织活动未按规定将考试时间、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中心备案的;

(三)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证书名单上传审批部门备案的;

(四)考官及考试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第十五条各级试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委员会责令其停止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上报上级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各级考点赔偿:

(一)未按核准的考试专业组织考试活动的;

(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

(三)考试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各级考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考试中心责令其改正,给予停止1年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考试活动资格,收缴《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委员会资格证书》:

(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开考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发放未经监制的《中国艺术家协会证书》的;

(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委员会未通过证书》;

(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第十七条各级考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试级机构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属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音乐艺术家协会考级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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